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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效涉税专业服务专家 宁波明汇会计事务所供应 宁波明汇会计事务所供应

上传时间:2025-10-25 浏览次数:
文章摘要:税务师若协助委托人设计明显违法的偷税方案,可能构成逃税罪或虚开发票罪的共犯。《刑法》第25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可能被追责:①伪造证据(如制作虚假成本分摊协议);②指导销毁账簿(

税务师若协助委托人设计明显违法的偷税方案,可能构成逃税罪或虚开发票罪的共犯。《刑法》第25条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犯罪而提供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司法实践中,以下情形可能被追责:① 伪造证据(如制作虚假成本分摊协议);② 指导销毁账簿(如建议删除电子账套逃避稽查);③ 系统性策划偷税(如设计“两套账”制度)。 案例:某税务师事务所所长为房地产企业设计“阴阳合同”隐匿销售收入,指导财务人员通过私人账户收款,然后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委托人法定代表人及财务负责人在税务稽查现场的配合方式直接影响案件走向,需遵循“有限回应”与“主动举证”相结合的原则。当稽查人员调取账簿时,委托人应:① 指定一个对接人(通常为财务总监或税务经理,避免多名员工回答矛盾);② 全程录音录像(经稽查人员同意后记录检查过程,防止取证程序违规);③ 延迟回答策略(对政策理解存在争议的问题,可回复“需与专业机构核实后补充说明”)。例如,稽查人员质疑“销售费用-广告费”真实性时,委托人应立即提供对应的广告合同、投放平台后台数据、效果监测报告,而非口头解释“行业惯例”。对于稽查人员超越检查范围的要求(如突然索要高管个人银行流水),委托人可依据《税务稽查工作规程》第26条,要求其出具《调取个人储蓄存款通知书》并说明关联性。特别提醒:委托人切勿擅自修改或补充原始凭证,某制造业企业曾在稽查期间“补签”原材料验收单,结果因签名字迹鉴定不符,被认定为“伪造证据”并加重处罚。专业机构应提前为委托人制作《稽查应对手册》,列明常见问题应答话术(如“该业务由第三方负责,我们将协调其提供资料”),并安排律师在场见证关键笔录签署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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