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金预留比例及管理。(1)保证金预留比例。工程纠纷案律师。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朔州工程纠纷案律师咨询费多少,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以参照执行发包人与承包人应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金的预留方式及预留比例。工程纠纷案律师。(2)保证金预留,朔州工程纠纷案律师咨询费多少。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工程纠纷案律师。(3)保证金管理,朔州工程纠纷案律师咨询费多少。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纠纷案律师。其他**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工程纠纷案律师。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工程纠纷案律师。弘扬法治精神,维护合法权益。——刘强律师。朔州工程纠纷案律师咨询费多少
在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中,“合法的到期债权”即指工程款已经由双方结算完毕且支付工程款的期限已经届满。工程纠纷案律师。因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之间系合同相对方,故实际施工人应当举证证明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且逾履行期。工程纠纷案律师。而对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的工程款是否已经结算,仍应由实际施工人承担举证责任。工程纠纷案律师。因为实际施工人系基于代为求偿的原则突破合同相对性要求发包人承担责任,因此不宜因实际施工人难以对发包人和承包人之间的合同关系举证的客观事实,而将工程款是否结算的举证责任分配给发包人。工程纠纷案律师。如果这样认定将可能损害发包人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司法解释的制定初衷。工程纠纷案律师。在实际施工人能够证明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工程款已经结算的情形下,对于该工程款的付款期限是否届满的举证责任应倒置为由发包人承担。工程纠纷案律师。因实际施工人在无法获取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合同条款的情形下,难以证明结算后的付款期限是否届满,而发包人作为合同的持有人,在实际施工人起诉后可以其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抗辩付款期限尚未届满,故由发包人承担其对于承包人的工程款付款期限的举证责任更为合理。朔州工程纠纷案律师咨询费多少用高尚的情操,维护您的权益。——刘强律师。
建筑工程合同纠纷该如何处理。工程纠纷案律师。1、和解。和解是指当事人因合同发生纠纷时可以再行协商,在尊重双方利益的基础上,就争议的事项达成一致,从而解决纠纷的方式。工程纠纷案律师。2、调解。调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过运用说服教育等方法来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合同纠纷。工程纠纷案律师。调解有两种方式一是人民调解**会调解当事人发生合同纠纷,可以向纠纷当事人所在地或者纠纷发生地的人民调解**会申请调解。工程纠纷案律师。二是行政调解。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居中对合同当事人的纠纷进行调解。工程纠纷案律师。3、仲裁。仲裁是指发生合同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关进行仲裁并解决纠纷的方式。工程纠纷案律师。4、诉讼。诉讼是指合同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如果没有仲裁协议,任何一方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合同纠纷依法予以处理。这是解决合同纠纷**常见的方式。
《解释》第9条规定了承包人的解除权。工程纠纷案律师。该条规定:发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且在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承包人请求解除建设工程合同的,应予支持:一是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工程纠纷案律师。二是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纠纷案律师。三是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解释》第10条规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的处理规则。工程纠纷案律师。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工程纠纷案律师。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解释第3条处理。伸张正义,扬恶惩善。——刘强律师。
建设工程合同的效力问题。首先,应当尽量维护合同的效力。工程纠纷案律师。建设工程合同受到不同部门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调整,特制是法律、法规、规章中的强制性规范较多,如果违反这些规范都以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不利于维护交易的稳定性,也不利于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会阻碍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工程纠纷案律师。法律和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有的属行政管理规范,如果当事人违反了这些规范应当受到行政处罚,但是不应当影响合同的效力。工程纠纷案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将于2005年1月1日施行。工程纠纷案律师。条条律法通光明——刘强律师。迎泽区好的工程纠纷案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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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纠纷案律师。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工程纠纷案律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工程纠纷案律师。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工程纠纷案律师。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利率的部分除外。工程纠纷案律师。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工程纠纷案律师。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朔州工程纠纷案律师咨询费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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